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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文库] 女用热水器遭电击身亡 房主转租人担9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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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4: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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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那年,在昆明市工作了一年多的程丽(化名)为了工作便利,和友人在龙泉路一处住宅区租了一套房子。2009年8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程丽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这起事变造成的损失毕竟该由房主、转租人仍是中介公司承担?3方各执一词,官司一打就是两年。  近日,昆明市中院经由审理,判令房东跟转租人独特承当90%的赔偿义务。这起案件目前已进入强迫履行阶段。
  电热水器老化夺人道命
  2009年7月3日,程丽和朋友来到一家中介公司,预备租套房屋。正巧赶上筹备出租房屋的李某。但李某并不是出租房的主人,他先前从房东吴敏(化名)处以每月700元的价钱租得此房,自己住了半年,自称找不到吴敏退房,于是便委托中介公司把房屋转租出去。
  程丽和李某在中介公司谈妥房租,立即签下租房协议。
  程丽随后搬进出租房,住了49天后,程丽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被电击倒,经挽救无效身亡。事后,鉴定机构对事发明场勘验后作出鉴定论断,认为程丽洗澡所用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况,经过拆检,热水器漏电的重要起因是加热管绝缘老化,绝缘强度降落。
  一审判房东承担主要责任
  程丽的父母屡次找到这套屋子的主人吴敏、李某及中介公司索要抵偿。和谐了好几回,当事多少方都没达成共鸣。
  程丽的父母于是将吴敏、李某和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系受害者程丽在承租屋内使用漏电电器,导致死亡的性命权纠纷,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这次事故给程丽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敏作为房主,供给的家电存在瑕疵,五金行业ERP,理当承担60%的责任;李某在未经吴敏批准的情形下擅自转租屋宇,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帮李某转租房屋给程丽,也应承担20%的责任。
  二审讯受害人担10%的责任
  今年初,3名被告不满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吴敏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她不晓得房屋被承租人李某租给了程丽,她自己无奈监管到房屋,这加大了她治理出租房的危险性。而且房屋使用人没及时讲演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也加大了她的监管难度。
  李某辩称,擅自转租房屋与否,跟程丽的逝世亡没有因果关联。到事发当天,程丽寓居这个房屋已达49天,为此不能断定热水器绝缘老化是在接房前还是接房后发生的问题,且程丽在使用热水器加热后没有断电就洗澡,也存在过错。
  中介公司则以为他们在本案中不错误,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程丽作为成年人,在应用热水器进程中没尽到审慎任务,所以本人要承担丧失的10%。对余下90%的损失,判令由吴敏和李某各承担一半。
  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违背居间责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所以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程丽父母的代办人――北京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禄律师先容,二审裁决生效后,程丽的父母已和李某达成赔偿协定,由李某按期支付款项,赔偿损失,电子行业ERP。因为吴敏谢绝赔偿,程丽的父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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