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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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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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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回放:
     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2007年的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因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
     2007年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34万元,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的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M企业向A公司按扣除代销手续后的金额开具了普通发票。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2.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2340000,贷记:应付账款2340000。
     3.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2340000,贷记:代购代销收入702000,银行存款1638000。企业按代购代销收入缴纳增值税=702000×17%=119340(元)。

     风险点评: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最易出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企业混淆了增值额与视同销售的概念,对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业务,受托方销售商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00÷1.17×17%=340000(元)。

    税官建议:
     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本身的经营活动和税金的计算缴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对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要把握好,虽然会计上不作收入但税款不能忽视,存有侥幸心理往往会吃大亏。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节选自:
http://hi.baidu.com/lyl8237/blog/item/8a727d019972b81f7bec2c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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