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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错弊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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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5: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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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错弊的行为主体
1.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会计核算与管理活动的主体,直接且经常参与
会计工作或活动。某个会计人员或几个会计人员合谋、为达到不良目的而进
行非法的会计处理。如涂改发票、伪造单据、利用非本单位业务凭证进行欺
骗,虚报费用。又如在现金日记帐上虚增、虚减合计数,窃取库存现金。
2. 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单位领导人员指使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或
与这些人员共谋,为了偷漏税款、损害国家利益进行非法的会计处理。而受
指使的会计人员未向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详情,这时的行为便是受指使
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受指使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3.受指使的会计人员若向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作了反映,这时行为人是
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负法律责任。受指使的会计人员不负法律责任。
4.单位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为窃取国家财产或集体资财利用单位内部管
理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会计处理不合法,这时会计弊端的行为人是单位职工或
其他有关人员。如单位的采购员利用会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虚报多
报、重报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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