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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多少弯路,你才能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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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11: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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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可能不犯错,但是两次同犯一个错误就不应该;人不可能不走弯路,但是弯路走得太多,势必影响正途。职业生涯同样如此。很多时候,在你甚至意识不到的情况下,一个错误的决定就可能把你带入职业生涯的歧途。

失败的事业,失败的感情
口述:王利(化名),刚从公司离职,待业人员
  
    最近倒霉透了,工作没了,相恋七年的女友也分手了,如果评06上海十大最不幸青年,我估计自己不能入围也能排个后补。现在真的无心找工作,但迫于生计又不能再“家里蹲”下去。找工作吧,又很迷茫,几次失败的就业经历让我真的害怕下一份工作又是不幸的开始。实在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我来到向阳生涯职业咨询公司寻求帮助。

    我03年毕业于上海一所重点大学。大二那年,学校允许我们可以在宿舍使用电脑后,我就成了班里最先拥有电脑的人之一。从此我对计算机情有独钟。到大四,我敢说我的计算机水平除了编程这块以外,决不亚于学校计算机系任何牛人。对计算机的日常运行、故障排除、性能优化以及网络信息获取、整合我是了如指掌,手到擒来。大学毕业那年,我们行政管理专业相对来说工作不那么好找,尤其是对男生而言。那会我们班同学找的基本都是助理、销售、客服这一块。我找的比较晚,第一份工作做了销售,在一家日化公司工作。当时我的薪水是按底薪加提成算的。底薪很低,对我们这些新人来说,刚开始几乎也拿不到什么提成,一个月下来赚的钱少不说,还要经常看客户脸色。但是,由于有年底业绩奖金的诱惑及做的太差可能会被公司淘汰出局的压力,做销售的个个都很努力,公司内部竞争很激烈。

    我对销售工作并没什么兴趣,业绩也很差。一次得知大学一位做外贸的好友日子过的挺滋润,薪水高不说,据说还很有发展前途。于是我就开始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外贸知识,打算日后也跳槽做外贸。

    大概我真的是不适合做销售,业绩越做越差,在例会上多次受到老板“重视”。工作两年左右,一个偶然的机会结束了我失败的销售生涯。那是我做销售期间结识的一个客户,他说我能力不错,也知道我有转行的念头,就把我引荐给了他的一个好朋友,一家广告公司经理。经理似乎挺赏识我的,问我愿不愿意进他公司做市场策划助理,没有提成,但薪水是日化公司的两倍,而且还有季度奖金,年底分红,节日补贴等福利。我听了喜上眉梢,很快就答应了。正式进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只写了月薪,没有经理说的其他福利,我问了一下,经理说这是公司的统一合同,各个岗位福利不同,所以没有将其他各项福利罗列在内。考虑到是朋友私下推荐,我没多想就签了。然而,接下来的实际工作情况让我十分失望,除了工资,经理所有之前承诺过的福利均没有兑现。经理的解释是公司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效益不好,所有员工当同舟共济。我在公司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顺带做很多杂务。我感觉继续做下去没什么发展前途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按照当时签约的承诺追加两个月工资。没想到经理说我这是主动辞职,不是被公司解雇,不能追加工资。我感觉像被人耍了一样,当场就跟经理吵了起来,结果经理叫了保安把我架了出去。

    工作一直都不顺利,我的性格变得跟以前判若两人。脾气暴躁、抽烟、喝酒,这些都是我女友最讨厌的。辞掉工作后,有一次为了点小事,我们吵翻了。也许她这两年真的是忍我太久了,压抑太多,她提出了分手。

职业规划师点评

三次“致命”的错误选择

    虽然王利只有三年左右的工作时间,可是发展至今,显然走了不少弯路。分析来看,三次关键性的错误选择,让王利的职业生涯走上了弯路,而且,越走越远。

    错误一

    大学毕业后王利走的第一条弯路,也是导致他后续职业生涯陷入不顺的关键性错误,在于在谋求他人生第一份职业之前没有静下心来分析过自己的优、劣势,剖析过自己的兴趣、爱好、所适合的职业,更别说给自己制定一份具有自身特色的职业生涯规划,而是在茫然和盲目中做上了一份自己根本不喜欢、不擅长也不愿干的工作——销售。假设当初王利能够意识到这点,他可能会发现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相比于同专业其他同学来说很具优势,而且这也正是自己的兴趣所在,从事与计算机技术(偏硬)密切相关的工作相比较来说也许更适合。而且相信凭借王利已有的技术基础,再加上该类人员的市场需求较大,这类工作也不会难找。另人惋惜的是,王利当时的选择是跟随大流去挤独木桥。

    错误二

    基础的销售工作虽然起点比较低,但是并非没有出头之日,现今各行业多少领军人物都是销售出身啊。只要自己肯多学、多研究、多总结经验、多虚心请教业绩出色的前辈,销售工作中一切的困难与挫折都将只是临时的,假如一时没有更好的机会,做好这第一份工作,也是为将来长远的职业发展打好基础。然而,王利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虽然感觉到销售工作不适合自己,可是眼里看到的是眼前的辛苦和相形之下同学令人羡慕的工作,结果不但工作表现平平,更没有理性思考自己将来的职业发展。相反地,却利用业余的时间学与本职工作毫不相关的技能和知识,既浪费了时间,也进一步迷惑了将来的发展之路。

    错误三

    王利的第二份工作可谓是“喜从天降”,但也许正因为“好事”来的太快,太容易,使他既没有时间好好思考权衡一下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更使他放松了自身保护的警惕性。介绍经理给他认识的那位朋友与王利并无深交,是以客户身份认识的王利,他们的相识是建立在利益关系上的。如果没有后续深入的交往,这种友情的可靠性、真诚性是可以值得怀疑的。王利因为这层朋友关系而去相信一份没有“白纸黑字”凭证的口头福利承诺,风险性之大可见一斑。最后的事实也证明,这份由“口头承诺”而来的“好工作”最终不欢而散,而且,更为致命的是,使得王利的职业生涯陷入了空前的混乱,并且影响到他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了职业生涯发展。

职业规划师手记

走上弯路,尽快回头

    有个童话故事说的是一只小猫在河边钓鱼,一会他看到蜻蜓飞过来了,就跑去捉蜻蜓。结果一天下来鱼没钓到,蜻蜓也没捉到。王利从一开始就不知不觉地走了这条歪路,后来又因为连续的错误选择了在弯路上越走越远。相信同样的弯路也还有很多人正在走着,在撞到“南墙”以前,很少人能意识到这点并及时回头。

    现在的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在工作中步履匆匆,一心往前冲,不给思考的时间,也不给总结的空间,最后却不但弄乱了工作,更弄乱了生活。假设王利在第一步的错误之后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补救,职业生涯就会及时得到修正。

    还有,很多时候我们忽略了工作本身正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这就陷入了一个怪圈:我们加倍努力地工作,疲累工作的同时我们弄乱了生活。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多静下心来想想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其实它们是可调和的。王利在事业上屡遇挫折,他错误地把事业当成了他全部的生活,忽略了它只是构成生活的一个部分。向阳生涯职业规划师给王利这样的提醒:你的生活里还有父母,女友,家里的床,很多很多东西。不应该以对待工作的方式和态度去对待生活的其他部分。它们是相互独立的,需要人去合理地整合,以发挥最大的效用。

    总而言之,假如你也在弯路上,赶快,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且趁早回头吧。我们每个人的职业生涯都是有限的,也是不可逆转的,不要在弯路上浪费了太多宝贵的时间。(完)
 楼主| 发表于 2006/6/7 1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金:“京派”“海派”各不同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看,身份性争议逐步让位于经济性争议,传统的“给钱也不肯走人”的理念,已被“走人不要紧,只要你赔偿”的观念所代替。

    为什么说它又是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呢?我先说一件事。有位台商,原先在北京办企业,两年前工厂迁到了苏州,后来又到上海来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在北京没有问题,当时在苏州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苏州也有问题了。

    其实,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因为《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虽然已经完成,但至今没有出台。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所以,我说只好请你“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不过,虽然“形势错综复杂”,一般说来,各地对于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沿着这个脉络,可以理出一点头绪。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先说什么是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将违约金的支付情形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别不是很大,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海派”VS“京派”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设定违约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属于“京派”。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归入了“海派”的旗下。

    搞清楚了“京派”和“海派”之别,那位台商的问题也就不难回答了。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同样是在苏州,过去没有问题,现在却有问题了?因为隶属于江苏省的苏州市,在以前也是属于“京派”的,但是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后,加入了“海派”的行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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