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6/9/5 13: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HI ALL
一下是我总结的发票日期的计算公式:
事务处理日期+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
1)当“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小于当月1日,那么“事务处理日期”=“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条件=“立即付款”
2)当“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大于等于当月1日,并且小于等于当月的最后一天,那么“事务处理日期”=“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条件=“立即付款”
3)当“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大于等于当月的最后一天,那么事务处理日期=总账日期,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事务处理日期”
这样的计算方法有一个弊端,就是有可能计算出来的到期日有一定的误差,因为付款条件不能精确到每一天。
作为这个方案的补充,提出如下的另外一种方案:
事务处理日期的月=当月,事务处理日期的日=“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的日(假设:“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为9月15,当月为8月),那么事务处理日期=8月15,那么这样可以利用30天付款,60天付款等等这样的整月付款条件进行计算。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发票日期”
这样计算出来的帐龄就完全满足:发票日期+付款条件=付款条件规定的付款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