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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对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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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23: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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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  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日。但是,在售后回租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较早者。
2、  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3、  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4、  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费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5、未确认融资收益与费用的分摊
原准则:(1)承租是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出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1)承租是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2)出租是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准则还是空白。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将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1、  投资的分类
原准则:以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从投资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反映经济内容来分类。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
原准则:无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初始和终止确认标准。
3、  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准则:表外、定性
新准则:表内、定量和表外、定性
4、  计量基础
原准则: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有些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  定义
原准则:会计估计、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
新准则:取消上述定义,增加“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修改了“会计政策”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和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省略或误报:
(1)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       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2、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一步规范关于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原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新准则:(1)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4、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新准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  对财务报表的定义
原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新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2、  包含内容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3、  报表项目
原准则:损益表中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综合列示的方法,而是作了分解,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  定义
原准则: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
新准则:取消了此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新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表。
2、  适用范围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列报,不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3、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列报
原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
新准则: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4、  现金流量表附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并将调整项目“递延税款”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  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原准则:定义了“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以后,阐述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原则。只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对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
原准则: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和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新准则: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意义有三层:
1)解除了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小规模企业和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从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2)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要考虑股权比例。(3)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公司,只要仍能控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2、  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置、处置事项
原准则:无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1、  合并程序
原准则: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母子公司必须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取消了例外的规定。
2、  合并资产负债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单独显示。
新准则: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2)原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4)原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新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5)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3、  合并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2)原准则:无
新准则:因为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对此新准则这样规定:
A、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B、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原准则: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
之前列示。
新准则: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列示。
4)原准则: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合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或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新准则: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交易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4、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5、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披露编报准则”规范每股收益。
1、  每股收益的分子计算基础
原准则: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新准则:将分子简化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  披露的列示与内容
原准则:一般在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时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不列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新准则: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中列示。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稀释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但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新准则与原来的规定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  关联方关系扩大
原准则:无
新准则:(1)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预期关系米写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2、母子公司关系披露层次
原准则:无
新准则: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3、  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
原准则: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
新准则:取消金额与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4、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  分类标准
原准则: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的分类有详细规定,但与新准则不同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
原准则:作为表外披露
新准则:表内与表外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原准则:出台衔接办法
新准则:首次执行
1、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2、  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下列事项要求追溯调整,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留存收益,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A、属于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B、除A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固定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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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2: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5

谢谢!!!!!!!!!!!!!!!!!!!!!!!!!!11
发表于 2008/2/27 12: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1

谢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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