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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者有责,单位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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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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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张某的父亲因工负伤,但单位认为他的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在协商解决时,单位想不给他补偿?他想问单位这作法对吗?
  就张某咨询的问题,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而制定的办法。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便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工艺已经发展到高速机械化和自动化阶段,依然会有不安全因素,不测事故仍有可能发生。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称“意外伤害事故”。在这种客观背景下,理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追究责任,立即无条件地对受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时得到保障。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为无过补偿原则。主要是指职业伤害责任无论是在本人、雇主还是在第三者,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社会工伤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标准。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下,如果工伤雇员负有事故责任,而雇主不负事故责任的,受伤者得不到补偿。
  “无责任补偿”具有赔偿性质,而“赔偿”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强制企业关心职工的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保证安全生产。因此,“无责任补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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