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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企业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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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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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可以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上少纳税。

  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

  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税额也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例如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

  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厂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时,乙厂产品销售收人为2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200*20%=4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51万元

  当甲厂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15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甲:150*20%=3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41万元

  甲厂通过降价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乙厂的购料成本形成了乙厂的利润。

  从公司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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