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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拖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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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4: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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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拖缴税款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按 规定追缴所偷、抗、骗的税款外,并处以五倍以下罚款。

  2、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标准或者以下行为的,即构成犯罪: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复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④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⑤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⑥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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