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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网络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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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7: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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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户提供的团购标的的不同,团购条款设计的不同,商户在网络团购中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这必将对商户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一)实物方式
1.实物团购收入确认的条件
我国目前对网络团购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在理论上没有单独的标准,实物团购收入本质上是商品的销售,故可以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为参考依据。即实物团购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具体会计处理
对于商户而言,实物团购方式与传统商品销售方式基本相同,都会经历合约——交货——收款——售后的过程。
首先,消费者点击付款订购商品,对于商户而言实物商品订单生成,消费者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给团购网站,款项尚未到达商户的账户,此时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消费者,故不能确认收入。
第二,商户发出商品,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的话,商户在发货之后即满足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可按发出商品的数量以及团购的单价来确认收入。
如果该实物团购存在消费者退货方面的合约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团购网站没有主体地位,也因此不会因为可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商品已经发出,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依然影响商户,那么这样的实物团购方式与传统附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相似,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附退货条件的传统销售来处理,由商户是否可以合理估计退货比例来决定是否在发货时确认收入以及金额。
最后,团购网站根据订单和商户提供的发货凭据进行资金结算,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分批进行结算,比如第一次结算一半的款,3个月后结算另外一半。团购网站从商品的贷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收入。故对于商户而言,收到贷款后可以冲减债权,同时将支付给团购网站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
(二)电子券方式
1.电子券方式收入确认的条件
电子券团购的销售主要在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或者娱乐服务,而劳务的提供没有所有权的问题,故其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中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为参考依据。即电子券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具体会计处理
对于电子券团购方式,其经历的过程为合约——订单——提供服务——收款。
首先,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点击支付款项后,团购网站会将电子券券号和密码发到顾客的手机上,顾客凭借该短信信息即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去商家消费。这个过程对于商户而言只是形成服务订单,真正的服务尚未提供,故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消费者到商户消费,此时真正的劳务开始提供,符合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商户应该根据实际消费的数量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第三,商户与团购网站进行资金结算通常采用预付模式。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商户在订单生成服务未提供前将收到一部分的款项,通常为50%,一半的消费者实现消费时,商户将收到第二部分的款项,通常为30%,服务期结束后,商户会收到剩余20%的款项。根据前文的分析,商户应该按照实际消费量来确认每个期间的收入,而预收的款项应该作为一项负债来进行处理。
在电子券方式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有些消费者在确认团购意向并付款项到团购网站后,会因冲动购买而反悔,或因工作忙碌而忘记,或因预约不上等,服务期结束后没有实现实际消费。按不成文的规则,未被消费的款项在一些团购项目中不予以退款,使得团购成为消费投诉热点,为了拯救信任危机,主流团购网站推出了退款措施,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如有的网站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时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网站只能退款到团购网站的注册账户中,不能直接退至银行账户、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消费的款项如何处理是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协议,与商家没有直接关系,消费者没有消费,商户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也不会有款项流入的可能,所以商户仍应按照实际消费量来进行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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