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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对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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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23: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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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单位:用友NC产品管理部
时间:20068


说明:
1、 本研究资料是基于新会计准则及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可能本研究资料的内容会发生变化;
3、 NC产品管理部将在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正式发布本资料。现在发布的资料仅作参考。


第一部分 我国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会计准则体系,在这次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发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20062月,我国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第二层次是会计制度体系,我国已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层次是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方法,比如:铁路、航空、邮电、施工、农业、文教企业等。
第二部分  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1、  财务会计目标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一般原则
原准则:12项基本原则,其中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新准则:8项基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将“可比性”和“一致性”合并为“可比性”。新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原准则: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
4、收入定义
原准则: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
新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日常经济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5、费用的定义
原准则: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新准则: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强调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外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且流出额可以可靠计量。
6、利得与损失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利得是指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由于增加了利得与损失概念,从而使利润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  存货的计价方法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又恢复)和后进先出法。
2、  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可以计入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船舶这样的存货)
3、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
原准则: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新准则: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未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做特殊规定。
4、  劳务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2、  权益法、成本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个别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4)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原准则: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标准。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成本法核算
原准则: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在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权益法核算
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成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6、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7、  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  核算科目差异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2、  初始计量
原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但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3、  后续计量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实际上就是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1)成本模式:运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条件为:A、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不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的,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4、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模式下
A、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1、  处置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2、  固定资产定义
原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三条标准。
新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两条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条标准。
3、  弃置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4、  固定资产减值
原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5、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
原准则:无明确规定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符合。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6、  固定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2、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  无形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  摊销
1)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固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何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3)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5、  减值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6、  变更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发表于 2008/2/27 1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1

谢谢!!!!!!!!!!!!!!!!!!!!
发表于 2008/3/7 08: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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